鲁女院发〔2019〕38 号 签发人:盛国军
各部门、各单位:
《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学院
2019 年 5 月 29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 年-2025 年)》《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中青联发〔2016〕18 号)《关于在高校实施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意见》(中青联发〔2018〕5 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学院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女院党发〔2017〕38 号)的相关部署,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以学生为本的工作理念,服务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充分借鉴第一课堂育人机理和工作体系, 实现学生参与第二课堂可记录、可评价、可测量、可呈现,促进第二课堂活动的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获得相应积分,转换为“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同时生成第二课堂成绩单,作为学校人才培养评估、社会单位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实现第二课堂与第一课堂的有机融合。
第三条 本办法自 2019 级四年制全日制本科生开始施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共青团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国际交流合作处、网络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统筹规划、实施指导、质量监督和资源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团委,具体负责“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整体推进和组织实施。各学院成立“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组,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及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教学秘书、团总支书记和辅导员为成员。工作组负责本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实施工作,团总支书记负责相关日常工作。各班级团支部成立“第二课堂成绩单”认定小组,负责班级“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的认定、报送等工作。认定小组成员构成由各学院视班级情况确定,组长由团支部书记担任。
第三章 第二课堂课程项目体系与成绩评价
第五条 第二课堂课程项目体系设置思想成长、文体活动、
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公益、工作履历、职业技能等 7 个模块。
1.“思想成长”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参加党校、团校培训经历和思想引领类活动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2.“文体活动”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参与文化讲座、论坛、报告会等学术活动,参与文艺、体育、人文素养等各级各类校园文化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3.“创新创业”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参与各级各类学术科技、创新创业讲座、论坛、竞赛和活动的经历及获得的相关荣誉,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取得专利等情况。
4.“社会实践”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参与“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及其它实践活动的经历,参加出国(境)交流或半年以下短期访学,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5.“志愿公益”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参与社区服务、公益环保、赛会服务等各类志愿公益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6.“工作履历”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在校内党团学(含学生社团)组织的工作任职履历、在校外的社会工作履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7.“职业技能”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认定考试获得的相关证书。
第六条 第二课堂成绩评价方式分为记录式评价与积分式评价两类。记录式评价指学生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经历,学生参加校院两级党校、团校、青马工程培训且考核合格的经历,及获得各类综合性荣誉称号或奖项(如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各类奖学金等),不认定积分,仅作为记录记入“第二课堂成绩单”。积分式评价指学生参与课程项目过程中获得积分并记入“第二课堂成绩单”,具体积分设置标准见附件《学院第二课堂活动积分设置参考标准(试行)》。
第四章 第二课堂积分获取与认定
第七条 第二课堂成绩使用由共青团中央开发的“到梦空间”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认证理,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到梦空间用户手册》。
第八条 学校部门、学院、学生组织(含班级、团支部)等可在管理系统发起第二课堂活动,根据活动级别经学院团总支或学校团委审核后实施。学生通过参与管理系统发起的第二课堂活动获取对应积分。
第九条 第二课堂积分以学期为认定期限,于每学期开学一月内完成认定、审核、公示、备案等工作。具体流程为:各班级“第二课堂成绩单”认定小组对班级同学积分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经班级内公示 3 天无异议后由学生本人签字报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组审批,学院审核结果无异议后报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学生原则上应该在第七学期开学前取得规定的第二课堂积分,学院工作组在第七学期对未取得规定第二课堂积分的学生进行预警。每学期,学生参与第二课堂获得积分低于 5 分者不得参与当学期涉及到的评奖评优和共青团推优(学生在实习学期、积分达到合格后的学期不受限制)。
第五章 第二课堂积分使用
第十条 学生取得的第二课堂积分用于转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取得 40 个第二课堂积分可获得 2 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学程内取得 2 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后方可毕业。学生累计取得 40-60(含)个第二课堂积分,第二课堂成绩记为合格;累计取得 61-80(含)个第二课堂积分,第二课堂成绩记为良好;累计取得 81 个以上第二课堂积分,第二课堂成绩记为优秀。
第十一条 学院在第七学期开展积分转换学分工作,具体流程为:各班级“第二课堂成绩单”认定小组对符合学分转换条件的学生情况进行汇总,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组审核无误后,进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同时录入课程成绩,并向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在第八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对学生截至第七学期尚未取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再次开展积分转换学分工作;对学生在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后取得积分改变第二课堂成绩的,重新认定第二课堂成绩等次。
第十二条 第二课堂积分不计入学生学分绩点,不影响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各学院可结合实际情况,将“第二课堂成绩单”作为学生在综合测评、评奖评优、共青团推优等工作中的参考依据。“第二课堂成绩单”装入学生档案并作为学生在求职、升学等毕业阶段的辅助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学生可在“到梦空间”网络管理系统打印“第二课堂成绩单”,加盖教务处、校团委公章后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实施细则,同时向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领导小组报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学院第二课堂积分设置参考标准(试行)
附件
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第二课堂积分设置参考标准。
一、通用积分标准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第二课堂活动即可按照通用标准要求获得相应积分。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班级(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国家级活动每按规定参与一次积 6 分;省级活动每按规定参与一次积 5 分;校级活动每按规定参与一次且单次活动参与时长不低于 40 分钟的积 3 分,院级活动每按规定参与一次且单次活动参与时长不低于 40 分钟的积 2 分,班级(社团)活动每按规定参与一次且单次活动参与时长不低于 40 分钟的积 1 分。
二、细分项目积分标准
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第二课堂活动时取得下列成绩,除获得通用积分标准积分外,按照以下标准获得积分。
(一)思想成长
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大学生骨干培训且考核合格的,国家级每次积 10 分,省级每次积 5 分。
(二)文体活动
学生参与学术、文艺、体育、人文素养等各级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并获得奖项的,国际/国家级一等(金)奖及以上、二等(银)奖、三等(铜)奖、优秀奖分别积 20 分、15 分、12 分、9 分;省级一等(金)奖及以上、二等(银)奖、三等(铜)奖、优秀奖分别积 9 分、7 分、5 分、4 分;校级一等(金)奖及以上、二等(银)奖、三等(铜)奖分别积 5 分、3 分、2 分;院级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积 3 分、2 分、1 分。在国际/国家级和省级比赛个人或团体竞赛前 8 名,分别积 20 分和 10 分,打破省级及以上纪录积 20 分,获得校级比赛个人或团体竞赛第 1 名,积 5 分。
(三)创新创业
1.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积 30 分;每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积 10 分。
2.参加学科赛事。学科竞赛的类别按照《关于印发<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女院字〔2015〕106号)确定。参加 A 类学科竞赛且获奖的,国家级一等(金)奖及以上、二等(银)奖、三等(铜)奖、优秀奖分别积 80 分、60 分、40分、30 分;省级一等(金)奖及以上,二等(银)奖、三等(铜)奖、优秀奖分别积 60 分、40 分、30 分;校级一等(金)奖及以上、二等(银)奖、三等(铜)奖分别积 10 分,7 分、5 分。同一项目参加同一赛事的不重复计分,以最高分计入。参加 B 类学科竞赛且获奖的,省级一等(金)奖及以上,二等(银)奖、三等(铜)奖、优秀奖,分别积 40 分、30 分、20分、10 分;校级一等(金)奖及以上、二等(银)奖、三等(铜)
奖分别积 10 分、5 分、3 分。同一项目参加同一赛事的不重复计分,以最高分计入。参加 C 类学科竞赛且获奖的,国家级一等(金)奖及以上、二等(银)奖、三等(铜)奖、优秀奖分别积 30 分、20 分、15分、10 分;省级一等(金)奖及以上,二等(银)奖、三等(铜)奖、优秀奖分别积 10 分、8 分、5 分、3 分。
3.学生参与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并结项合格的,每项积 40 分;参与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并结项合格的,每项积 20 分;参与其他科研立项并结项合格的,每项积 5 分。
4.学生作为第一作者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核心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的,每篇积 40 分;学生作为第一作者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一般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每篇积 20 分。
(四)社会实践
1.参加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及寒假社会实践活动,获评国家级团队的,团队成员每人积 30 分;获评省级团队的,团队成员每人积 15 分;获评校级团队的,团队成员每人积 10 分;获评院级团队的,团队成员每人积 5 分。同一项目参加同赛事的不重复计分,以最高分计入。获得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的,国家级、省级、校级,每项分别积 30 分、10 分、5 分。
2.撰写社会调研报告获得国家级一等奖积 40 分、二等奖积30 分、三等奖积 20 分。省级一等奖积 20 分、二等奖积 15 分、三等奖积 10 分。
(五)志愿公益
学生参加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获得国家级金、银、铜奖分别积 25 分、20 分、15 分;获得省级金、银、铜奖分别积15 分、12 分、10 分。
(六)职业技能
学生参加国家认可的各种专业技术培训并获得相应证书,每获得一项积 5 分。
(七)其他
1.学生在国家级媒体发表文章的,每发表一篇积 8 分,省级媒体每发表一篇积 5 分。
2.各学生组织(含班级)常规例会等事务性会议(主题班团会除外)、培训,大学生艺术团、社团常规训练、内部活动等不认定积分。
三、补充说明
(一)项目定级标准
团中央、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国家级各社会团体举办的活动按国家级活动认定;山东省委省政府及其下属的各厅(委),如团省委、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等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各社会团体举办的活动按省级活动认定;市级政府及主要党政部门和团市委举办的活动、学校各部门如校团委等发起的面向全校范围内的活动按校级活动认定;校级学生组织、各学院发起的活动按院级活动认定;校级学生组织相关部门、院级学生组织、学院指导的社团、班级、团支部发起的活动按班/部级活动认证。学生参加活动的级别认定以实际举办单位(表彰单位)所属级别为准。
(二)集体项目积分认定标准
集体项目中个人积分获得按贡献程度计量:
1.贡献程度一致的,如合唱比赛、篮球赛等集体活动,团队成员获得同样积分;
2.贡献程度有差异的,如科创类赛事和活动,按照成员在团队中的排名和贡献情况积分计算如下:成员分值=分值标准×(N-M+1)/N (N: 完成总人数; M:所在位次)。
(三)积分扣除标准
在“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过程中,针对弄虚作假获得积分的学生,经查实认定,取消其相应活动积分,并视情节轻重酌情扣 1 到 5 个积分;针对违规操作的学生组织,经查实认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酌情扣 1 到 5 个积分。
学院 2019 年 5 月 29 日印发
鲁女院发〔2019〕38号-关于印发《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